各師(市)、院(校)黨委,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黨組(黨委):
《兵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兵團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委員會辦公廳
2018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兵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中央關于推進兵團深化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充分釋放兵團特殊優勢和發展活力,切實履行“安邊固疆的穩定器、凝聚各族群眾的大熔爐、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示范區”三大功能、發揮“調節社會結構、推動文化交流、促進區域協調、優化人口資源”四大作用,加強和改進兵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符合好干部標準和民族地區“三個特別”政治標準、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師市、團場黨政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師市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兼顧行業、地域等差異,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公道公平公正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兵團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六)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和對兵團的定位要求,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險考驗。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更好發揮兵團特殊作用,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職業素養或從業經歷,有專業能力和專業精神,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在相關業務領域有一定的專長。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堅持民主集中制,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弘揚兵團精神,熱愛公益事業,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明辨篤行,淡泊名利,能夠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擔任黨內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意識,具有較強的把方向、謀大局、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作風民主。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提任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獲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或者獲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位學歷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職經歷限制。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有兩個副職崗位工作經歷的優先;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達到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其中:
(一)提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提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五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提任五級、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兩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須嚴格掌握,并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充分發揮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堅持以事擇人、優中選適,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形成年齡、經歷、專長等方面的合理配備,增強班子整體功能。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初步建議并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人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第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的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民主推薦和征求意見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紀律規矩意識不強,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不力,在嚴密防范和堅決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等重大政治原則問題上態度模糊、立場不堅定,有重大工作失誤受到責任追究,違反行業作風建設紀律要求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職業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應突出政治標準,特別注意考察在維護祖國統一、促進民族團結、反恐維穩工作中的政治表現,以及向“三股勢力”發聲亮劍和同“兩面人”作斗爭情況,注意了解掌握家風、社交圈、八小時以外的表現,認真把好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面向社會公開選拔(聘)或從國(境)外引進的,一般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聘任。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或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以及個人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續聘、解聘、辭聘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提任非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期間,一般不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紀實,強化選拔任用全程監督。
第十九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行政領導人員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黨組織領導人員的任期,按照黨內有關規定執行。領導人員的任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一致。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聘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銜接。
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領導人員在任期內保持相對穩定,除特殊情形外,應當任滿一個任期。一個任期內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超過一次。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應當聚焦兵團職責使命,體現向南發展、聚集人才、兵地融合,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主要包括政治責任、事業發展、服務成效、管理創新、安全穩定、隊伍建設、廉潔從業、黨建工作等內容。
領導人員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崗位職責、分管工作確定。
第二十二條 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一般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調整后半年內提出。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正職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不涉密的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三條 完善促進科學發展、符合行業特點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制度,科學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敢于擔當、積極作為、無私奉獻。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聘期)考核??己嗽u價應當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社會效益和工作實績。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進行,任期考核一般在任期結束前三個月內進行。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采取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方式,綜合運用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調查核實、綜合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六條 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八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采取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專題培訓等方式進行,著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推進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九條 強化實踐鍛煉,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選派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到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以及少數民族聚居、南疆、邊境等艱苦邊遠師團、急難險重崗位掛職鍛煉,到對口援疆省市掛職學習。
第三十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任職。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三十一條 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將其納入領導班子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優秀年輕領導人員以及女性、少數民族和黨外領導人員工作。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掌握一定數量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進行跟蹤培養。
第三十二條 完善領導人員后續職業發展制度,對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維護社會穩定、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那些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領導人員撐腰鼓勁。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人員,不得混淆錯誤性質或者夸大錯誤程度作出不適當的處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錯誤泄私憤、打擊報復。
第三十六條 加強人文關懷,開展經常性談心談話,及時了解領導人員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況,聽取意見建議,主動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加強心理疏導,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態。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七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行政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建設,依法依規辦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工作規定,行風建設,收入分配,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行業特點,聚焦突出問題,加大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力度。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部門)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方式,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落實各級監督委員會的依法監督職責,依據有關規定,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充分發揮事業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條 完善事業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積極推進事務公開,注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在嚴密防范和堅決打擊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宗教極端活動等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動搖、態度曖昧、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履行意識形態責任不力,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七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兵團黨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兵團黨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