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黨委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直各有關單位: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寧夏區委組織部 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科技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24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簡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干事創業熱情,營造有利于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助推我區創新驅動戰略和人才強區工程實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主要適用于自治區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基于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科研成果轉化應用等進行的創新創業活動。符合不同創新創業方式要求的其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也可以提出申請。
擔任事業單位中層及以上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含“雙肩挑”人員),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領導干部兼職、任職以及辭去領導職務后從業行為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采取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等方式創新創業。
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不在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的范圍內。
第二章 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
第四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合作建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平臺或機制,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第五條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簽訂協議,約定崗位職責、考核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和工資待遇等方面權利。
第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應定期向原單位報告工作情況。掛職或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愿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第九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十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在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可取得合法報酬,并通過與兼職企業簽訂協議的方式,就成果轉讓、開發收益、權益分配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自愿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第十三條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簡稱離崗創業)。對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國家創業有關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離崗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離崗期限不超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限。若確有需要,經離崗人員申請,所在單位同意,雙方可續簽離崗創業協議,最多續簽一次,續簽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離崗創業期間,原單位保留其人事關系、編制,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發放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聘用合同暫停履行,離崗期間聘用合同到期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約定的離崗期限順延。
第十六條 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等,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的重要依據。
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年度考核,如實報告創新創業情況,原單位根據離崗人員業績和相關企業意見確定考核結果,除受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況以外,一般定為合格等次,正常晉升薪級工資;創業業績特別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確定為優秀等次,不占原單位考核優秀比例?! ?/div>
第十七條 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社會保險、職業年金、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由原單位繳納,繳費基數按照自治區統一規定確定,個人繳費部分由原單位代扣代繳。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原單位不再重復繳納),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按有關規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第十九條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滿要求返回或要求提前返回的,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原單位,原單位應按照其原崗位聘用級別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離崗創業人員在離崗創業期間,遇有原單位擬撤銷、合并、轉制等改革情況,原單位應書面通知離崗創業人員提前返回參與改革。書面通知應送達本人,經本人簽字后存入個人檔案。
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離崗創業期滿,離崗創業人員未按期返回,也未申請繼續離崗創業的,原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離崗創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返回或辦理相關手續。離崗創業人員仍未按規定返回的,原單位應當與其解除、終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條 離崗創業人員與單位依法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事業單位應協助做好人事關系接轉、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手續,出具辭聘創業證明,并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應當簽訂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與事業單位解除人事關系的離崗創業人員,若離崗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在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內,需重新流動到同行業事業單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崗位空缺、專業對口”原則,經主管部門和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關信息應予公開;跨行業流動到其他事業單位的,應按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提前離崗創業僅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離崗創業條件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進行創業。
第五章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崗位和流動崗位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崗位”),并按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通過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規定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設置特設崗位,不受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取得的技術項目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成果,應當作為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考核、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崗位工作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創新工作實際,明確合同期限、崗位職責要求、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知識產權保護等條款。
第二十七條 創新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申請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特殊人才和海外高層次創新人才兼職,申請設立流動崗位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設置流動崗位,可實行協議工資。工資報酬總額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核定的工資報酬標準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第三十條 流動崗位人員通過公開招聘、人才項目引進等方式被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動崗位工作業績可以作為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要求、工作條件、工作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崗位、流動崗位,聘用創新崗位人選、流動崗位人選,必須堅持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在本單位范圍公開,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章 管理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研究具體措施,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公開相關信息,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強化考核,加強規范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創新創業項目書(企業合作意向書)、協議書、成果產業化可行性報告或其他輔證性材料,經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創業人員簽訂協議,約定創新創業期限、基本待遇、報酬、保密、獎勵、成果歸屬等內容,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創新創業人員、相關企業應當簽訂相關協議,明確成果轉讓、開發收益、權益分配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程序定期將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業等情況,按程序報主管部門和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報送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報表的同時,報送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情況。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新創業情況,應當及時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未按本細則規定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損害單位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予以處分;與所在企業產生勞動爭議或其他合同爭議的,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于高??蒲性核仁聵I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寧人社發〔2016〕8號)同時廢止。
附件:1.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審核備案表.docx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終止創新創業備案表.docx
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協議書(式樣).docx
4.事業單位特設崗位審核表.docx
5.事業單位流動崗位審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