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順德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3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的規定和要求,我廳制定了《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充分認識《規程》對于統一全省經辦管理,規范經辦行為,提高服務水平的重要意義;要高度重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指導經辦機構規范執行《規程》的各項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組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規程》的內容,統一按照《規程》辦事,落實好《規程》的各項要求。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和經辦規程的相關內容;要組織參保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幫助參保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政策和主要業務經辦流程,自覺配合和監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要加強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的指導,將《規程》的具體要求納入省集中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信息系統,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6年12月30日